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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權給孩子改名,但需要雙方同意 。一般來說,孩子的名字是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的,所以孩子名字的更改也應該由父母雙方協商同意 。離婚后 ,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都無權更改孩子的姓名 。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離婚有權利改孩子姓名嗎女方】以上解釋了離婚有給孩子改名的權利 。女的這篇文章分享到這里就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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