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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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容: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2、解釋:在勞動關系中 , 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于弱勢地位 , 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 , 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本法對此項權利也做了規定 。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這樣有利于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 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 , 充分發揮勞動者自身潛能 , 從而有利于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