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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在甘肅省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賠償項目:搶救費;2、家屬誤工費;3、家屬住宿費;4、家屬交通費;5、喪葬費;6、精神損害撫慰金;7、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 , 計算至18周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 。
2、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8、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
3、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5、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
6、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 按五年計算 。
7、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
8、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
9、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
10、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
11、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
12、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
13、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
14、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
15、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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