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預應該遵循哪些原則,心理危機干預要遵循什么樣原則

心理危機是指由于突然遭受嚴重災難、重大生活事件或精神壓 力政府干預應該遵循哪些原則,使生活狀況發生明顯的變化,尤其是出現了用現有的生活條件和經驗難以克服的困難,以致使當事人陷于痛苦、不安狀態,常伴有絕望、麻木不仁、焦慮,以及植物神經癥狀和行為障礙 。心理危 機干預,是指針對處于心理危機狀態的個人及時給予適當的心理援助,使之盡快擺脫困難 。
心理危機干預要遵循以下原則:迅速確定要干預的問題,強調以目前的問題為主,并立 即采取相應措施 。必須有其家人或朋友參加危機干預 。鼓勵自信,不要讓當事者產生依賴心 。把心理危機作為心理問題處理,而不要作為疾病進行 處理 。心理危機干預在災后重建中的作用體現在哪幾個方面?災難事故是突發的,而且危害程度深,當事人在沒有心理準備 的情況下遭受打擊,短時間內會產生一種應激狀態,如果不能及時疏導,當事人往往容易產生絕望、無助、抑郁等心態,最終造成無 法彌補的心理創傷 。
災難后人的心理創傷尤為明顯,災后對當事人 進行心理干預是非常必要的 。及時的災后心理危機干預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具體表現在:引導當事人宣泄抑郁,直面現實 。心理干預最主要的是傾聽,就是讓他們’宣泄災難引起的抑郁、 焦慮等負性情緒,讓他們都說出來,而不是壓抑、回避,使他們意識到自己的某些痛苦體驗別人也曾經或正在遭受,自己并非孤獨地 面對這些不幸 。
進行傾聽的時候,干預者會從一些細微的動作中讓 傾訴者感到,有人在默默地支持他,幫助他 。然后,幫助幸存者和遇難者家屬認識、面對、接受失去朋友、親人這一事實,這是成功 干預的第一步 。重建對自我狀態的認識 。很多幸存者和遇難者家屬往往存在否認失去朋友、親人的心 理 。
為了讓他們接受這一事實,需要對他們與死者的關系及其他有關事件進行回憶 。很多當事人不愿意放棄悲哀,讓自己無休止地陷 在悲哀之中 。此時應使他們了解到,從悲哀中解脫,從事其他有意義的活動并不是對死者的背叛,逝者已去,要堅強地活著 。引導他 們認識到如果酗酒、自傷、自殺等都是不正常的反應 。
要處理好與 死者有關的消極情緒,學會以積極的方式對待現狀,改變不現實、不合理的信念 。有利于用健康的心態紀念逝者 。受到創傷后,每個人表達悲哀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但是,隨著 時間的推移,所有的悲哀及創傷后所產生的自然反應都會慢慢地減弱 。隨著悲哀反應過程和干預的進展,有助于幫助幸存者和遇難者 家屬與死者保持一種健康的關系 。
無論是自然災害還是人為災害,都使許多人要目睹死亡及毀 滅,會給人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 。災難發生后立即進行災后心理干預,可幫助幸存者和遇難者家屬最大限度地利用積極應付技能面對 和經歷痛苦過程,盡快完成善后事宜 。對于已經失去的,我們沒有 回天之力,但面對現實,我們應該有所為 。

政府干預應該遵循哪些原則,心理危機干預要遵循什么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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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第三條的規定,政府購買 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有序實施 。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支持力度,増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序引導社 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
(2)科學安排,注重實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 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義務,切
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
(3)公開擇優,以事定費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
態調整機制 。
(4)改革創新,完善機制 。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
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
稅收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那么,政府征稅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則呢從稅收發展史看,雖然在任何時期,人們對稅收原則的看法都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但總的來說,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職能的拓展和人們認識的提高,稅收原則也經歷著一個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過程,而且,這種過程仍將繼續下去 。
稅收原則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 。如在中國先秦時期,就已提出平均稅負的樸素思想,對土地劃分等級分別征稅;春秋時代的政治家管仲則更明確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稅收原則,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來確定稅負的輕重 。西方則在16、17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就已提出了比較明確的稅收原則,如重商主義后期的英國經濟學家威廉 。
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節省”等稅收的原則 。但一般認為,最先系統、明確提出的稅收原則是亞當 。斯密的“稅收四原則”,即“公平、確定、便利、節省”的原則 。此后,稅收原則的內容不斷得到補充和發展,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集大成者阿道夫 。瓦格納提出的“稅收四方面九原則”,即財政原則,包括充分原則和彈性原則;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稅源的選擇原則和稅種的選擇原則;社會公正原則,包括普遍原則和公平原則;以及稅務行政原則,包括確實原則、便利原則、最少征收原則即節省原則 。
而在現代西方財政學中,通常又把稅收原則歸結為“公平、效率、穩定經濟”三原則 。
實際上還有多種稅收原則的提法,但要數上述三種影響最大 。這三種稅收原則理論,不僅代表和反映了人們在三個不同時期對稅收的認識,而且基本展示了稅收原則理論發展和完善的脈胳 。
根據上述各項稅收原則的內容,結合稅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我們從社會、經濟、財政、管理四個方面將稅收原則歸納為“公平、效率、適度和法治”四原則 。
一、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 。
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 。在我國歷史上,也多有強調稅收公平的論述 。在現代社會,稅收公平原則則更是各國政府完善稅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 。但稅收怎樣才算公平,在不同時期,往往標準不同,理解也不同 。從歷史發展過程看,稅收公平經歷了一個從絕對公平轉變到相對公平,從社會公平拓展到經濟公平的發展過程 。
稅收公平,首先是作為社會公平問題而受到重視的 。“不患寡而患不均”,社會公平問題歷來是影響政權穩固的重要因素之一 。稅收本來就是政府向納稅人的無償分配,雖然有種種應該征稅的理由,但從利益的角度看,征稅畢竟是納稅人利益的直接減少,因此,在征稅過程中,客觀上存在利益的對立和抵觸,納稅人對征稅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關注 。
如果政府征稅不公,則征稅的阻力就會很大,偷逃稅收也會隨之增加,嚴重的還會引起社會矛盾乃至政權更迭 。
稅收的社會公平,最早指的是稅額的絕對公平,即要求每個納稅人都應繳納相同數額的稅 。在稅收實踐上的反映,就是定額稅和人頭稅的盛行(人頭稅和定額稅即使現在也沒有完全消失) 。
瓦格納將公平的標準從絕對公平發展到相對公平,即征稅要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納稅能力大的,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則少納稅 。它要求稅制應實行累進稅率 。如今,在理論上,相對公平又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所謂橫向公平,簡單地說,就是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稅;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稅負則不應相同,納稅能力越強,其承擔的稅負應越重 。
那么,怎么判斷納稅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實際支付的大小等作為判斷依據 。(注:以納稅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在理論上稱為“能力說” 。如何判斷納稅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 。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付能力等客觀指標來確定 。
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稅后的邊際效用相同 。公平標準,除“能力說”外,還有“受益說”,即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 。根據這種標準,從政府公共服務中享受相同利益的納稅人,意味著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相同的稅,以體現橫向公平;享受到較多利益的納稅人,則具較高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較高的稅,以實現縱向公平 。
現實中對公路的課稅以及社會保障方面往往有所體現,但在許多情況下受益水平是不好衡量的 。)現實稅制中,財產稅按財產、所得稅按所得累進征收,對低收入者免稅,允許家庭贍養扣除等都是這種公平觀的反映 。
在西方稅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會公平,即社會公正原則 。
而在現實中,政府征稅,不僅要遵循社會公平的要求,而且還要做到經濟上的公平 。也就是說,在現代經濟中,稅收原則事實上不僅包括社會公平,還包括經濟公平 。稅收的經濟公平包括兩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是要求稅收保持中性,即對所有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包括經營者和投資者,要一視同仁,同等同待,以便為經營者創造一個合理的稅收環境,促進經營者進行公平競爭 。
增值稅的盛行、公司稅稅率以比例稅率為主等都是這種公平要求的反映 。其次是對于客觀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資源稟賦差異等,需要通過差別征稅實施調節,以創造大體同等或說大體公平的客觀的競爭環境 。這兩個層次,也相當于社會公平中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
稅收公平,特別是經濟公平,對我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稅制建設與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
一方面,我國通過20年來的改革開放,人們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收入分配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義”分配(平均分配不等于公平分配),收入檔次已適當拉開,但同時開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貧富懸殊”現象,因此,如何運用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就成為稅收的重要職能之一 。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市場發育還相當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競爭的外部因素較多,同時,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制體系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稅制更具公平,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環境,是我國進一步稅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課題 。
二、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稅收政策的運用和整個稅收管理,都是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 。
稅收不僅應是公平的,而且應是有效率的 。這里的效率,通常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稅過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稅收在征收和繳納過程中耗費成本最小;二是經濟效率,就是征稅應利于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至少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 。
稅收行政效率,可以稅收成本率,即稅收的行政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率來反映,有效率就是要求以盡可能少的稅收行政成本征收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即稅收成本率越低越好 。
顯然,稅收行政成本,既包括政府為征稅而花費的征收成本,也包括納稅人為納稅而耗費的繳納成本,即西方所稱的“奉行成本” 。亞當 。斯密和瓦格納所得出的“便利、節省”原則,實質上就是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 。便利原則強調稅制應使納稅人繳稅方便,包括納稅的時間、方法、手續的簡便易行 。
這無疑有利于節省繳納成本,符合稅收的行政效率要求 。而節省原則,即亞當 。斯密和瓦格納所稱的“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它強調征稅費用應盡可能少 。亞當 。斯密說得很清楚,“一切賦稅的征收,須使國民付出的,盡可能等于國家所收入的 。”這里的所謂費用,實際只限于政府的征收成本 。
需要指出的是,稅收的征收成本和繳納成本是密切相關的,有時甚至是可以相互轉換的 。一項稅收政策的出臺,可以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但它可能是以納稅人的繳納成本的增加為代價的,或者相反 。這說明,稅收的行政效率要對征收成本和繳納成本進行綜合考慮,才有真正意義 。
在現實中,如何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是稅收征管所要解決的重要目標 。
稅收的經濟效率是稅收效率原則的更高層次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 。稅收分配必然對經濟的運作和資源的配置產生影響,這是必然的客觀規律 。但稅收對經濟的影響,究竟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影響的程度如何、范圍多大則是有爭議的,在認識上也存在一個不斷的發展過程 。
反映到稅收的經濟效率方面,則有不同層次的理解 。首先,它要求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 。所謂稅收的額外負擔,簡單地說就是征稅所引起的資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它是稅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種經濟損失,即“額外負擔”,因此,相對于稅收行政成本,通常又將之稱為稅收的經濟成本 。
因此,政府應選擇合理的征稅方式,以使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 。那么,怎樣的征稅方式對經濟的扭曲更小呢通常認為,要保持稅收中性 。
稅收經濟效率的第二層次的要求是保持稅本 。稅收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政府征稅應盡量避免稅收對經濟的不利影響,而發揮稅收對經濟的促進作用 。
瓦格納提出了稅收的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稅源選擇原則和稅種選擇原則 。為保護和發展國民經濟,使稅收趨利避害,政府征稅應慎重選擇稅源 。原則上,稅源應來自國民收入,而不應來自稅本 。稅本,就是稅收的本源 。通常認為,國民生產是稅本,國民收入是稅源,原則上稅收只能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而不能傷及國民生產 。
這猶如樹上摘果,果是源,樹是本,我們只能摘果,而不能傷樹 。
稅收經濟效率的第三層次,也是最高層次,它要求通過稅收分配來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這是基于對稅收調控作用的積極認識 。認為稅收不只是消極地作用于經濟 。由于現實中存在市場失靈,因此,有必要政府進行干預,而稅收分配就是政府干預的有效手段 。
從稅收經濟效率的不同層次可以看出,稅收是否有效率,必須結合經濟運行本身的效率來考察 。如果經濟運行本身是高效率的,則應以稅收不干擾或少干擾經濟運行視為有效率,即以稅收的經濟成本最小作為判斷稅收效率的依據;而當經濟運行處于低效率甚至無效率狀態,則稅收效率應反映在對經濟運行的有效干預 。
總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稅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經濟效率,則是稅收的高層次要求,它同時也反映了人們對稅收調控作用的認識的提高 。
三、適度原則
稅收適度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 。
這里,“需要”是指財政的需要,“可能”則是指稅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 。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并在此基礎上,使宏觀稅收負擔盡量從輕 。
如果說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是從社會和經濟角度考察稅收所應遵循的原則,那么,適度原則則是從財政角度對稅收的量的基本規定,是稅收財政原則的根本體現 。
滿足財政需要是稅收的直接目標和首要職能,因此,不少學者都將滿足財政需要作為稅收的首要原則 。
【政府干預應該遵循哪些原則,心理危機干預要遵循什么樣原則】其實,適度原則并不排斥收入充裕的要求 。拉弗曲線就是反映了這一原理,即稅收收入并不總是與稅負成正比的,稅負(率)越高,不等于收入越充裕,而可能是相反,即當稅負(率)超過某個臨界點后,實際所實現的稅收收入可能反而下降,因為,稅負過高會導致稅源的萎縮 。
作為理論上的原則要求,從性質上說,適度就是兼顧財政的正常需要和經濟的現實可能,從量上說,就是力求使宏觀稅負落在或接近拉弗曲線上的“最佳點” 。
四、法治原則
稅收的法治原則,就是政府征稅,包括稅制的建立、稅收政策的運用和整個稅收管理,應以法律為依據,以法治稅 。
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稅收的程序規范原則和征收內容明確原則 。前者要求稅收程序——包括稅收的立法程序、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稅內容法定 。稅收的法治原則,是與稅收法學中的“稅收法律主義”相一致的 。
在以前的稅收原則理論中,雖沒有明確提出法治原則,但對征稅內容要求規定明確,則早已成為大家公認的稅收原則 。
如我國西晉典農校尉傅玄提出了“有常”原則,即賦役的課征須有明確固定的制度 。亞當 。斯密則更將“確實”原則列為四項稅收原則之一,認為征稅日期、征稅方法等征稅內容應明確告訴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 。確定原則作為稅收重要原則一直為后人包括瓦格納在內所接受 。
但要使征稅內容“確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 。其實,不僅征稅內容需要法定,更重要的是,征稅程序也需要法定,即通過法律規定,來明確規范整個稅收分配行為 。從稅收實踐看,稅收與法律是密切相關的 。稅收分配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和規范性,都是以稅收的法定為基礎的 。
也就是說,稅收法治原則,從根本上說,是由稅收的性質決定的 。因為,只有稅收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確納稅義務,才能真正體現稅收的“強制性”,實現稅收的“無償”征收,稅收分配也才能做到規范、確定和具有可預測性 。這對經濟決策至關重要 。因為,對經營者來說,稅收是一種很重要的經營成本,稅負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投資決策,因此,如果稅收分配不規范、不確定,稅收負擔無法進行事前預測,那么,投資決策分析就難以正常進行 。
此外,法律的“公開、公正、公平”特性,也有助于稅收的公平和有效率 。稅法的公開性和高透明度,無疑有利于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和正確引導資源流向 。特別是在征納關系中,相對于政府,納稅人客觀上處于弱者地位,而政府本身又存在增收擴支的壓力和沖動,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規范來提高納稅人的法律地位,確保納稅人的權利 。
強調稅收的“法治”原則非常重要 。目前,我國法制建設還不夠健全,在稅收領域,無法可依、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而市場經濟實質是法治經濟,我國要發展市場經濟,就需要以法治國,更需要以法治稅 。因此,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制過程中,提倡和強調稅收的法治原則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