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十歲離婚判給誰


孩子十歲離婚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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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十歲離婚判給誰】《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 , 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