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運輸條款


貿易運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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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裝運期必須訂明年度及月份,對船舶較少去的偏僻港口 , 最好爭取跨月裝貨以便于安排船舶,訂裝運期應結合商品的性質 , 選擇季節 。如雨季不宜裝煙葉,夏季不宜裝瀝青等 。還應結合交貨港、目的港的特殊季節因素 , 如北歐港口不宜訂在冰凍期 , 熱帶某些地區不宜訂在雨季等等;
2、出口貨的裝運期,分遠、近洋地區,應掌握在信用證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 。遠洋地區不少于30天,近洋地區不少于20天;
3、簽訂出口合同時,應避免信用證結匯有效期與裝運期訂為同時到期即“雙到期” 。一般應爭取結匯有效期長于裝運期15天,以便貨物裝船后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結匯手續;
【貿易運輸條款】4、不能接受一筆貨物在短期內分若干批出運的條款 。因為在規定期內,如無適當的足夠數量的船舶,就會影響這批貨物的出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