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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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 , 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
2、這里的第二百三十二條說的是舊的民訴法,新民訴法對應的是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3、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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