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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求:摘自
可以直接到當地工商分局登記注冊 , 對養殖合作社國家免收注冊登記費 。其中 , 要求成員最低 5 人以上 , 其中農民成員占 80% , 如果成員比較多 , 可以由鄉鎮農經站統一開成員身份證明 。要注冊養殖專業合作社 , 要涉及環評 、衛生許可等前置審批 。具體情況 , 需要養殖戶直接到當地工商局咨詢 。
據了解 , 如果打算辦養豬合作社要根依據《農村專業合作社章程》辦理 , 為此本刊摘錄部分內容予以刊登 。
同時《農村養豬專業合作社建設參考》一文對養殖戶也有些很好的建議可以參考 。
農村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 )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 ) 有符合法律 、 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 。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通過本社章程 , 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二)選舉產生理事長 、理事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和住所;(二)業務范圍;( 三 ) 成員資格及入社 、 退社和除名;(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 )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 ) 成員的出資方式 、 出資額;(七)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 、虧損處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 )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 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 申請設立登記:(一)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 文 件 及 身 份 證明;(五 )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六 )住所使用證明;( 七 ) 法律 、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 , 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 , 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 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 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 , 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 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 , 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但是 ,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 , 并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 , 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 , 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 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 ,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
農村養豬專業合作社建設參考
在合作社登記設立階段 , 應著重抓好三個建設:(一)組織機構建設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章 , 對合作社組織機構的成立、職權、職責以及成員大會等均作了明確的界定 , 成員(代表)大會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 理事會是執行機構 , 監事會是監督機構 。在組織機構建設上 , 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項工作:
一是組建一個過得硬的理事會 。
二是選配一名高素質的理事長 。
三是選聘一名業務精的財會人員 。合作社是一個經濟組織 , 離不開財務核算 。所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 。在合作社創辦的起步階段 , 如果沒有合適的專業財會人員 , 可聘請當地村級組織的報帳員擔任 , 也可以委托鄉鎮財務核算中心代理做帳 。
四是合理設置內部機構 。合作社在內部機構設置上 , 要根據每個合作社實際需要合理設置 。對于一些較大型的合作社 , 可設置辦公室、財務室、技術(供應)服務部、市場營銷部等機構
申請成立農村養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手續
1、到工商部門申領農民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2、領到工商部門出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如下圖表注意此表不能丟失 , 辦理完相關手續后要交回工商部門的 。
3、帶上工商部門出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到轄區畜牧局申辦《動物防疫合格證》 , 注意這個《動物防疫合格證》的抬頭是企業字樣
4、辦好《動物防疫合格證》后 , 帶上準備好的U盤到工商部門拷貝合作社的文書材料 。
5、必要條件
首先要注意的是 , 成立農村養殖合作社 , 成員至少5個成員 , 農村戶口成員不得低于80 , 也就是5個人中至少4人是農村戶口 。如果成員比較多 , 可以由鄉鎮農經站統一開成員身份證明 。
6、如何注冊、辦理手續
首先去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上搜索并下載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 , 也可去當地工商局領取 , 共4頁 。申請表除了需要填寫2個表格 , 還需要提交《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提交文件目錄》里規定的10種文件資料 。
具體包括: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 , 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9)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經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10)登記前置許可文件 (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須提交)
7、需要注意幾點:
(1)像《XX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紀要》或《XX專業合作章程》網上有范本 , 可自己下載修改;《住所證明》這個說白了就是要房產證復印件和租房協議 , 如果沒有房產證可以找村委會 , 居委會開證明 。
(2)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登記的業務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如涉及環評 、衛生許可等) , 應當提交有關的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具體情況 , 需要養殖戶直接到當地工商局咨詢 。
(3)必須辦理防疫合格證,去所在行政大廳畜牧局窗口 。
【養殖合作社門面相片《怎么辦養殖合作社,需要哪些條件?》】農民專業合作社
怎么辦養殖合作社 , 需要哪些條件?
辦理合作社不需要什么最低資金 , 你想要注冊多少資金的合作社 , , 合作社是不驗啊 , 想要注冊多少都可以 , 辦理合作社最低是五戶農民 , 拿著戶口本身份證 , 去工商辦理合作社手續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 結合實際 , 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條 由XXX、XXX、XXX、XXXX等人發起 , 于2008年X月X日召開設立大會 。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 , 成員出資總額XXXX多萬元 。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 。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殖的生產經營者 , 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 , 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生豬飼養、銷售 , 為本社成員提供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 , 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 , 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 , 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 , 按高出本地市場價0.1元/斤的價格收購;
(五)統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六)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 , 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服務 。
第二章 會費設置
第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經費由發起人籌資 。
第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 。
第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 , 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 , 承認并遵守本章程 ,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 , 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 , 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社員 。本專業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社員大會 , 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聯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交售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 , 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 , 執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 , 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 , 積極組織實施 , 開拓市場 , 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 , 社員之間互幫互學 , 發揚互助合作精神 , 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 , 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 , 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 , 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十四條 社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 出具責任承擔證明 , 并經社員大會通過 。退出專業合作社后 , 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 , 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 , 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 , 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 , 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
第十六條 社員死亡的 , 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 , 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 , 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 。經授權 , 社員代表大會 , 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 , 代表人數不少于社員總人數的十分之一 , 任期3年 , 可連選連任 。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 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股東、代表提議 。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 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 , 可享有附加表決權 , 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
第二十三條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 , 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 , 一個社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 。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 , 方可生效 。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 , 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 , 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 , 負責日常工作 , 對社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理事4人組成 , 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 任期3年 , 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4人、監事1人 。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 , 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社員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 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 , 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 。構成犯罪的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 。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 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 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 。列席者無表決權 , 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 , 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 , 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
第五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 社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 , 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 。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 , 未交足額的 , 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
第三十一條 社員出售的產品(生豬)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
第三十二條 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付款 。
第三十三條 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 , 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 , 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 , 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 , 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 , 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 , 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 。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 , 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 , 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 , 計入成本 。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社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 。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 。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 。同時 , 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 , 交社員大會討論 , 通過后執行 。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
第三十九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 , 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
(一)公積金 , 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 , 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 , 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 , 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 , 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 , 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
(四)盈余分配 , 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 , 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 , 由理事會提出方案 , 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 , 計入成本 。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 , 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 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 。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 , 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
第四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 , 經社員大會決定解散時 , 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
第四十五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 , 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
第四十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 , 由社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 , 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 , 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 。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完畢后 , 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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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設立登記提交文件目錄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證明
5、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 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9、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經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10、登記前置許可文件 (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須提交)
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工作流程
一、登記前的準備工作
1、發起籌備 。成立籌備委員會 , 制定籌備工作方案 ?;I委會主要由發起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組成 , 必要時應成立專門辦事機構 , 具體負責籌備和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為什么籌建該合作社 , 由誰牽頭發起 , 成員入社條件及合作社籌備程序等 。
2、由發起人擬定社名 , 確立業務范圍 。發起人一般由5-7人組成 , 由發起人會商擬定合作社名稱 , 確定本社業務區域、業務項目、經營方式 , 并說明發起成立的緣由 , 預計成員人數及籌集的資金總額等 。
3、起草章程 。由發起人制定本合作社章程草案 , 章程是合作社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框架內 , 根據本社的特點和發展目標制定的、全體成員一致認可并共同遵守的準則 , 是合作社設立的必要條件和必定程序之一 。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業務范圍 , 成員權利和義務等方面 , 具體內容詳見“示范章程” 。
4、發展成員 。成員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 且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或提供同類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公民以及企事業單位或者團體 , 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除外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數必須要有5人以上(含5人) , 且農民成員不低于80% , 團體單位)成員不超過20% 。
5、召開設立大會
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是合作社尚未成立時設立人的議事機構 。設立大會主要包括以下幾項議程:一是通過本社章程 , 二是選舉合作社的領導人 , 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或監事 , 三是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項 。會畢要形成會議紀要 , 并需全體設立人簽字 。
二、登記
依法登記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得法律保護的重要依據 。合作社的設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工商局)提供如下文件和資料:
①登記申請書(工商登記窗口有格式申請登記申請書 , 可當場索取填寫)
②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團體成員)的設立大會紀要
③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團體成員)的章程 。
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書(全體設立人簽字認可)及身份證明 。
⑤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 出資應明確具體是人民幣出資還是以土地、房屋、技術等折價出資 。
⑥全體成員的戶口薄、身份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民成員)復印件
⑦住所使用證明 。
合作社以成員自有場所作為住所 , 應當提交該社有權使用的證明和場所的產權證明 , 租用他人場所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產權證明 , 如農村房屋沒有產權證明的可由村委會出具證明 。
⑧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以上工商登記部門均有空白表格直接填寫即可 。
⑨登記前置許可文件 。
主要是特定的行業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須提交 。如棉花加工 , 需發改部門頒發的棉花加工許可證 。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 , 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各類文書可以通過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網站( http://saic.gov.cn)下載或者到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 。辦理登記不收費 。
三、備案
合作社經依法登記后 , 法人代表應將合作社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材料(合作社簡介、章程、會議紀要、理事任職文件、法人代表任職文件、監事任職文件、出資清單、租房協議、成員聯系電話)報縣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部門(縣農村經營管理局)備案 , 并錄入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網 。
四、辦理其他相關證照
1、組織機構代碼證 。
法人代表持工商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到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
2、稅務登記 。
法人代表持工商營業執照 , 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到縣地稅局辦稅服務大廳辦理 。
3、銀行開戶許可證 。
法人代表持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準備開戶所在銀行(信用社)申請書到縣人民銀行辦理 。
在農村辦個養殖合作社要哪些手續
辦理合作社養殖營業執照 , 衛生防疫合格證 , 上報養殖合作社名字 , 上報多少養殖戶和養殖的種類多少 , 如需要蓋房子國土局是否審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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