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肺結核被公司開除有沒有賠償 公司體檢查出肺結核會被開除嗎?


因為肺結核被公司開除有沒有賠償 公司體檢查出肺結核會被開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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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肺結核病具有傳染性,那么,當員工被查出患有肺結核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以保證其他員工健康為由開除患病員工?法律規定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呢?如果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堅持辭退是否屬于違法行為?又將如何賠償?
法律規定處理辦法
肺結核屬于傳染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將具備傳染病的員工進行隔離治療,直至醫療機構證明勞動者疾病不具備傳染性時可以恢復工作 。如果勞動合同期限未到,用人單位不能開除員工 。如果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按規定支付賠償金 。
因此,如果員工被查出患有肺結核,用人單位不能以保證其他員工健康為由開除患病員工 。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與患病員工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不同意,則用人單位堅持辭退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
勞動者醫療期如何計算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為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不能繼續工作需要進行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醫療期限為3個月至24個月,參加勞動年限不同的員工,所獲得的醫療期也不同 。
1、累計工作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 。
辭退員工賠償金額
用人單位與患病員工協商一致,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做到提前30天對患病員工進行書面通知 。經濟賠償規則如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每滿1年賠付1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則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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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肺結核被公司開除有沒有賠償 公司體檢查出肺結核會被開除嗎?】通常在確認勞動者患肺結核后,用人單位會派人事部門工作人員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因此,為了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得到多少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與自己協商的過程中所提出的賠償金額相對較少,可以提出異議,直至雙方達成一致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