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社區居委會是什么性質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居民委員會不是用人單位: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自《組織法》頒布實施以來,居民委員會在城市基層社區建設和服務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
【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社區居委會是什么性質的單位】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近年來政府機構改革,城市工作重點下降,各種著名的工作進入社區,城市居委會組織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我服務功能不斷削弱甚至消失,成為政府和相關部門,承擔大量的行政工作和任務 。居委會自治組織存在法外運行、錯位運行的異常現象,應當依法認真研究和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