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生活不和諧也可以作為離婚理由 老婆夜不歸宿可以成為離婚理由嗎

性生活不和諧也可以作為離婚理由 老婆夜不歸宿可以成為離婚理由嗎

假如夫妻雙方性生活不和諧,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嗎?
也許你聽著覺得奇葩,可是現實生活中因性生活不和諧提出離婚的案例可謂屢見不鮮~
今天就來和大家分享一個類似的案例!
小趙和小張是經家里人介紹相識相戀的,兩個人年紀也不小了,于是同年就火速登記結婚了,可惜婚后小趙卻一直沒有懷上孩子 。
兩個人沒什么感情基礎,自然雙方之間感情也不深,何況婚后共同生活難免會有些磕磕絆絆,又加上丈夫小張后被查出患有男性疾病,并且也不積極配合治療,就這樣那樣的矛盾累積起來,小趙便于12年底離家與丈夫小張開始分居生活,近一年時間后,小趙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小張離婚 。
在庭審中,小趙便是主張被告丈夫小張患有性功能障礙,因小張不積極治療導致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小趙為此提交了丈夫小張在當地人民醫院就診的病歷一份及中草藥費收費單據一張,門診病歷佐證了小張的病情,并且收費單據中醫保賬戶戶名為丈夫姓名 。
法院是這么判的: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小趙與被告小張于2012年建立戀愛關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一般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僅一個月便產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雙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 。現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礙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要求與被告離婚,應當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小趙要求與被告小張離婚的訴訟哀求,依法應予準許 。
丈夫小張自然是不服的,于是上訴稱自己患有陽痿早泄而視為自己與妻子感情破裂,認定事實錯誤,且該診斷證實真實性未知 。另外陽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礙 。
對此妻子小趙答辯稱,丈夫小張陽痿早泄自自己陪同去臨沂市人民醫院診斷后再未治療過,其沒有治療的證據,最終也沒有治愈 。
借此,法院最終認為,上訴人小張與被上訴人小趙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暫,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 。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時間不長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聯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并無不當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曾經有人在微博上提問大家是否能夠接受婚前性行為 。
很多人表示:可以接受 。
因為在婚前擁有性生活,起碼能知道雙方在性愛方面是否能夠達成一致,是否和諧 。
暫且不說婚前性行為的存在是不是必要 。
從大家的評論中可以看出,多數人都非常在意婚后的性生活是否和諧 。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 。”
性欲本就是人類眾多欲望當中,極為重要的一種 。
婚姻和愛情同樣需要經營,而“性生活”就是婚姻當中要害的一部分 。
雖然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知道“性生活不和諧”的確是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之一,但是法院最終判決的主要原因還是:夫妻關系破裂 。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由此可見,“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兩大必要條件 。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詳細意見》中,羅列了14種詳細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分別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