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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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斷斷續續一直有大公司因生意不好而選擇裁員的新聞 , 雖然說對于企業而言 , 這也是迫不得已的選擇 , 但對于普通勞動者而言 , 企業必須結清之前的工資、支付對應的經濟補償后才會安心離開 。那么對于勞動者而言 , 除了企業經營不善需要裁員而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外 , 還有哪些情形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的呢?
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的情形】并不是所有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 只有在以下這十二種情況下才需要支付: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 ,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 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 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 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 , 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即通常所說的社平工資三倍封頂)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 , 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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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勞動者來說 , 一份工作是自己生存下去的重要保障 , 誰也不想遇到突然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但萬一真的遇到了 , 一定要弄清楚解除合同的原因 , 如果是企業的責任 , 則必須向自己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 如果企業拒不支付 , 勞動者是可以申請進行勞動仲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