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和改變主意的問題上,是我太猶豫還是HR不守信用?


在招聘和改變主意的問題上,是我太猶豫還是HR不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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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臺看到用戶留言,因為猶豫失去了一個offer:
【在招聘和改變主意的問題上,是我太猶豫還是HR不守信用?】最近有一家公司,面試完,HR給我打電話表示愿意錄用我 。但是我有點猶豫,還想看看其他機會 。后來HR說給我七天時間考慮 。到了第三天,我突然接到HR電話,說這個崗位招到人了 。這讓我一臉懵逼,明明說好給我時間考慮,為什么突然會變卦?是我太猶豫還是HR不守信用?
這位朋友遇到的問題相當典型:面試的公司有錄用意向,求職者沒有當場答應,說要考慮一下 ??紤]來考慮去,在你還沒有做決定的時候,HR很快招了新人,你的機會就錯過了 。
求職者會抱怨“明明說好等我的怎么變卦了呢”;HR想的是“等你這么久你還沒消息,我得趕緊找下一個” 。雙方都各有理由,也各有委屈,那到底該怎么理解這樣的情況呢?
你猶豫HR也在考慮,面試始終是雙向選擇
招人是HR 的工作,而招聘需求放出來,當然要最短時間內招到最合適的人 。經過幾輪面試下來,HR通常不只一個有意向的候選人,最終綜合各方面考量,選一個最合適的發offer 。
給你發offer,選擇權在招聘方;當對方愿意錄用你的時候,選擇權到了你的手里 。如果你沒有立刻接下這個offer,或者沒有對這個offer有個特別肯定積極的回應,那HR從降低風險的角度也要有更多考慮了 。
抱怨HR的求職者可能忘了,面試始終是雙向選擇的過程 。求職者有其他公司可以考慮,HR也有很多其他候選人可以考慮,愿意給你發offer并不代表非你不可 。只要沒有正式的書面的offer,雙方都是有反悔和重新選擇的余地的 。
口頭offer不具法律效力,反悔也沒轍
最重要的一點要了解清楚,面試官電話通知你想錄用你,只是表達了一個錄用意向,相當于發了一個口頭offer ??陬^offer算是雙方的口頭協定,是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益的 。只有正式的、書面的錄用通知才具備法律效益,必要時候可以用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而且根據開頭用戶留言的情況來看,HR給了求職者口頭offer,求職者并沒有確定接下這個口頭offer 。那就是口頭協定都還沒有達成雙方一致,這就更沒有理由埋怨對方反悔了 。還沒有雙方達成一致的事情,當然不存在不守信用的說法 。
求職是一場競爭,猶豫就會敗北
如果經歷過校招,一定對求職本身的競爭屬性更有感觸,因為可能會有群面,會有1對多的面試過程 。普通的社招流程,我們可能很少直接面對競爭同一個崗位的求職者,通常都是與面試官一對一面試溝通 。
但要知道,能順利拿到一個offer,意味著你在這個階段打敗了其他競爭者,獲得了階段性的優勝 。既然是競爭,就得提高警惕,就得懂得把握時機 。
對于求職者來說,如果你不是技術大神、沒有超凡的人脈資源、沒有特別亮眼的金字招牌和履歷,說句實在話,我們可能真的沒有太多的條件跟招聘方討價還價 。

在招聘和改變主意的問題上,是我太猶豫還是HR不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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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接offer這件事,我給大家的小建議是:
1)姿態不可以過高,沒有議價的條件很可能會得不償失 。
2)做決定果斷一點,不要拖太久,要把握時機,速戰速決 。
3)盡量把主動權把握在自己手中,無論接受還是拒絕,自己來決定 。喜歡就積極爭取,不滿意就快點放棄 。
最后,想對因為同樣原因錯過offer的朋友們說:沒有第一時間接受的offer就不是最好的offer 。既然大局已定,不如向前看 。一定會有更合適你的工作,記得下次果斷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