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導入
黎黎21歲,常年在外打工,因為父親身體不好,擔心自己看不到黎黎成家,而托媒人在隔壁村給找了一個誠實人家,希望黎黎能早日成婚 。
起初黎黎不同意,在父母的要求下,請假了兩次回去和男孩約會,黎黎和小張都對對方沒有什么特殊看法,不來電,也不排斥 。大家在父母的勸說下,也就同意結婚了 。
【告訴你閃婚閃離的婚姻里 閃婚閃離彩禮該退嗎】在雙方父母的張羅下,決定讓黎黎和小張于5月份舉辦婚禮 。婚禮期間,黎黎從單位請假一周回來舉辦婚禮,婚禮一周后黎黎又獨自回到外地上班 。由于時間充忙,兩人并沒有領取結婚證 。
黎黎回到工作單位后,兩人雖然還有聯系,但都是幾句簡樸的問候 。黎黎不愿意回老家生活,而小張也不愿意離開老家和黎黎一起出來打工,兩人就這樣似有似無地過了兩三個月 。
再然后,小張就和黎黎說,我們離婚吧,黎黎也覺得沒有感情,索性就同意了小張的想法 。結婚5個月,兩個覺得離婚 。
決定分手事小,彩禮錢卻是大事了 。小張父母知道他們決定離婚,要求黎黎家返還八萬元彩禮,黎黎家自然不同意,兩家就8萬塊彩禮錢鬧得不可開交 。
黎黎的父母認為,既然婚禮已經舉行了,錢也已經用來辦酒席了,黎黎和小張在一起也快半年了,現在又是小張提出的分手,錯不在他們,不應當退還彩禮錢 。
小張的一方則認為是黎黎家騙婚,騙取彩禮錢 。哪有新娘結婚6天便外出打工的,黎黎和小張根本就沒有什么夫妻之實,只是舉辦了一場婚禮就分手,況且小張和黎黎連結婚證都沒有領,現在分手,黎黎家理應退還彩禮錢 。
黎黎家到底該不該返還小張家的彩禮錢呢?
律師分析
對于當事人哀求返還彩禮錢的,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在小張和黎黎的婚姻中,黎黎和小張并未辦理結婚手續,而且夫妻雙方也未共同生活,按照《民法典》,黎黎確實該返還彩禮 。
顯然,草率的婚姻,讓人不得不為黎黎叫屈,沒有感情基礎,沒有經歷過戀愛,這樣的婚姻怎么長久?而連結婚證都不領,這樣的婚姻,又拿什么保障 。
來源:湖北罡澤律師事務所鄧光曙律師
責編:鄧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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