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
【2 2018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介紹】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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