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然不同是什么意思,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截然不同是什么意思,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對于此類事實,為了正確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從債權人截然不同是什么意思、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合同內容結合當事人的主張來分析,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債務人仍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承擔責任,則表明其仍未脫離債務人的地位,第三人承但清償義務只能視第三人為替代履行人 。

截然不同是什么意思,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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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人同意履行債務而合同對第三人的責任和地位約定不明,則應結合債權人和第三人的主張來認定,如債權人起訴第三人,而第三人也以合同當事人身份提起抗辯,則可以認定雙方以自己的行為確定了合同內容,認定債務轉移;另一方面,如債權人主張而第三人否認債務轉移,由于該合同既可認為是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而為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活動,也可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在第三人否認時如何認定就產生兩種制度價值的沖突問題,即保護債權人還是保護合同外第三人?應該認為債權人經過慎重考慮選擇了債務人作為其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疑問的情形下,即使第三人的履行能力更強,由第三人承擔債務更有利于債權人,仍應確定債務人為當事人承擔合同義務,這種選擇對其債權也不會產生比其與債務人簽訂合同時所能預見到的風險更大,同時也兼顧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保護了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 。
德國《民法典》第329條即規定“當事人的一方在契約中不承擔他方的債權人的債務而承擔向他人債權人為清償的義務者,在發生疑問時,不得視為債權人已直接取得向該當事人請求清償的權利 。”此規定明確了在債務承擔人或替代履行的第三人的確定產生疑問時,仍認定債務人為合同當事人,排斥債權人對第三人的直接權利要求,該規定對于我們區別債務轉移和第三人履行仍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