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下列有效證據 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法院支持下列有效證據 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據統計,2014年至2017年的家庭犯罪案件中,有252名被告人涉及故意殺人罪,其中由受害人轉化為以暴制暴者的有117人,占46% 。以暴制暴并非解決家暴問題的合法方式,反而會釀成更多的悲劇,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時應當拿起法律武器合法捍衛自己的權益 。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離婚審判大數據報告》顯示,在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中,有14.86 %是因為家庭暴力,實際數字應該遠遠超過 。由于家暴屬于婚姻法認定“感情破裂”情形之一,且家暴可能對人身安全造成影響,所以假如認定家暴,一般會判決離婚 。
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全球有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過家暴,大部分的施暴者是她們的親密伴侶;然而僅有40%不到的女性曾尋求幫助,不到10%的女性報過警 。所以在實務中,常常會出現受到暴力一方不能提供足夠證據證實其被家暴的情況,使得法院無法認定家庭暴力,也不會判決離婚 。
我們團隊這么多年代理的家暴相關離婚案件,有的受害者能舉證,有的就因為不注重證據的收集導致舉證不能 。
面對家暴,受害者該如何收集證據呢?法律智囊團通過一起案例的分析,向大家介紹可以證實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類型:
【案例】李某與丁某離婚糾紛案
2013年李某與丁某經人介紹熟悉后不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生育一子 。2016年8月,丁某毆打李某,導致李某左眼、左臉頰等處受傷 。為此,李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同年12月1日,丁某酗酒后到李某父母家中,與李某父母發生沖突,并毆打、辱罵趕到現場處置的公安民警和協警,丁某被治安拘留十天 。2017年1月,李某、丁某經法院調解和好 。此后,雙方常常因感情糾紛發生口角 。2018年3月,李某作為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李某為證實案件事實,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診斷證實一份,李某被打傷的照片兩份;
2.2016年民事起訴狀、庭審筆錄各一份;
3.丁某承諾今后不再毆打李某的保證書一份;
4.接、出警情況登記表、治安案件立案報告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訊問筆錄各一份;詢問筆錄兩份 。
【法院認為】
被告曾實施家庭暴力,毆打原告致傷,并與原告的父母發生沖突,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足以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事后,雖經法院調解和好,但是雙方在之后的生活中常常因感情糾紛發生口角,原告再次起訴果斷要求離婚,可見雙方感情沒有恢復,故原告的離婚哀求,法院予以支持 。
【法院判決】
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丁某離婚 。
如前文所述,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往往因為受害方無法舉證證實遭受家庭暴力,導致家庭暴力行為難以在訴訟中被認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此類案件中,受害方需要對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聯系上述案例及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家庭暴力受害方可從以下方面提供證據 。
一、施暴方承認其實施家庭暴力的文字記錄或陳述
如上訴案例中“丁某承諾今后不再毆打李某的保證書”,從一方面也就證實了丁某曾進行過施暴行為 。受害方提供施暴方自行書寫的保證書、道歉書,假如這些材料中施暴人對家庭暴力事實予以描述并認可,能夠真實的還原家庭暴力實施的過程,那么對于法院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有一定的作用 。
二、能夠證實施暴方家庭暴力行為的照片、視頻等
在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受害方往往提供的照片是受傷后的照片,在此情形下,單憑受傷部位照片難以判定加害方,對于認定家庭暴力行為有一定難度,需要其他的證據進行輔證 。這就需要受害方提供能夠證實行為人存在家庭暴力的照片,假如有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過程的視頻是最好的,視頻證據比照片證據更直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