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 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 不能作證人 。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這種缺陷或者年幼要達到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時,才能排除其證人資格,而是否達到了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 , 不能以個人主觀判斷,必須由專門人員的鑒定來確認 。
證人必須有作證能力,對于證人的作證能力應當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個人都有作證能力,如果要否定一個人的作證能力 , 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哪些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二)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單位或者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只能以書證的形式出現,而不能以證人證言的形式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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