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 , 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復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 。
二、申請復核
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
三、向檢察院投訴
【報案不立案怎么辦】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 , 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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