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噪音哪些噪音是該警察管的 60分貝算噪音嗎

說到“噪音擾民”的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什么是“噪音”,哪些“噪音”是該警察管的 。
我們國家在1997年3月1日施行過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這部法律中明確規定“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
首先我們要清楚,“噪音擾民”會有四種“噪音”來源,那就是: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所產生的噪音 。
那產生多大的“噪音”才算“擾民”呢?
六哥搜索了網絡,找到了一份1982年發布的標準,但很可惜的是,百度詞條的右下角標注了“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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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這份作廢的標準為借鑒,其中提到居民區的噪音白天小于50分貝,夜間小于40分貝(法律規定“夜間”是指晚22點至晨6點之間的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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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分貝是個什么概念?
1分貝是人類耳朵剛剛能聽到的聲音;15分貝以下我們就可以認為它屬于”死寂”了;20-40分貝大約是情侶耳邊的喃喃細語;40-60分貝屬于我們正常的交談聲音;60分貝以上就屬于吵鬧范圍了;70分貝我們就可以認為它是很吵的,而且開始損害聽力神經;90分貝以上就會使聽力受損;而呆在100-120分貝的空間內,如無意外,一分鐘人類就得暫時性失聰;汽車噪音介乎80-100分貝之間 。
那這四種產生噪音的“擾民”方式,哪些是歸警察管的呢?而噪音達到多少分貝后,才屬于“噪音擾民”呢?
在很早的時候,警察是管抓賊的,是不管噪音的,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什么是噪音哪些噪音是該警察管的 60分貝算噪音嗎】就這么簡單一句話,牽扯了派出所一半以上的警力 。不過,大家要看清黑體字的幾個重點:1、社會生活噪聲;2、干擾他人正常生活;3、處警告;4、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500的罰款 。
這四點的意思是:
1、警察管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所指的社會生活引起的噪音;
2、僅僅制造噪音還不行,還需要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也就是說需要有報案人,如果要處罰的話,還需要給報案人制作筆錄,并記錄產生的噪音如何干擾了他的生活;
3、查清事實后,首先只能給產生噪音的人或單位處以“警告”的處罰;
4、此人或單位因產生噪音被處罰警告后,仍然“不思悔改”的,才能再次制作筆錄再次受理調查,事實清楚后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 。
內行的人都知道,這一套程序下來有多麻煩,真是制定法的動動嘴,執行法的跑斷腿啊!
但警察對“噪音擾民”束手無策的主要原因還不在于此,在于處罰無依據!
我們接到過上午10點學校做操報警噪音擾民的,我們接到過下午3點房子裝修報警噪音擾民的,我們接到過晚上9點樓上鞋跟噪音擾民的,我們接到過凌晨0點鄰居房事噪音擾民的 。
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告訴基層警察:在什么區域、做什么事情、發出多大聲音屬于“噪音擾民”,且基層民警從來沒有配發過“噪聲檢測儀”!
“噪音”誰來認定?沒有界定標準,沒有檢測設備,就憑著報警人一張嘴來定性嗎?我也想啊,可是法律不允許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使用電器或樂器在家中進行娛樂活動)和第四十七條(住宅裝修)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
以上三條法條,貌似寫的很明確,但多少分貝算“高音喇叭”?多少分貝算“音量過大”?多少分貝算“嚴重干擾”?杠精網民和死磕律師一句話堵死你:“你警察說音量過大就過大嗎?你警察說嚴重干擾就嚴重嗎?”在法律講數據、講鑒定的證據標準下,這讓基層民警如何執法、如何處罰?
另外,99.99%的報警“噪音擾民”的報警人只是要求警察去管住對方的喇叭、電鋸、高跟鞋別出聲,從來沒有人愿意配合警察到派出所制作筆錄,對產生噪音的人或單位進行處罰 。
因此警察只能像溜腿一樣,一遍又一遍去出警,而“生活噪音”完全有恃無恐!
更令人可悲的是,由于除了派出所其他職能部門是沒有24小時值班的,因此非公安管轄的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產生的噪音,也被通過110、12345等形式強行硬攤派給派出所,要求沒有執法權的派出所進行處置,美其名曰“各部門都是為人民服務的”!但是派出所到場處理不好,群眾可不會罵那些不值班的職能部門的,只會罵警察是個廢物!
同時,對于群眾反感的商家高音喇叭攬客、大型單位空調、冷卻塔噪音、KTV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夜夜鬼哭狼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都是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正是因為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懶政,導致這些黑鍋也一并扔給警察背起 。
一起來看看法律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
第六十一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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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引發“擾民”的噪音由四種原因形成,公安只有權管轄、處罰其中的四分之一的由社會生活原因引發的“擾民”,99.99%的被擾的民并不愿意到公安機關制作筆錄配合公安機關處罰“噪聲源”,即使有極個別配合的可以走程序,針對“噪聲源”的處罰也只能先處罰警告,被處罰不思悔改后再制作筆錄才能罰款最多500元,一個營業執照已經批準了的KTV誰會在乎這500元?一個平頭百姓他就是不掏被處罰的這500元你能咋地?而且沒有統一發布的噪音處罰標準,沒有統一配發的噪音檢測儀,讓基層民警如何取得法律認可的處罰證據?公安即使“順應民心”、風光一時的不顧證據標準對噪音源進行了處罰,只要有哪個杠精的死磕律師想出名的杠一下這份處罰,公安敗訴只是早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