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費應該最終由誰負擔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
保全費由申請人先墊付 , 將來由敗訴方承擔 , 最高5000元 。申請查封時候主要是要提供等值的擔保 。
【財產保全費應該最終由誰負擔】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財產保全費用應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之后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別承擔 。如果是調解的 , 則對于保全費用的承擔民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