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了解離婚案件訴訟流程 訴訟離婚程序( 二 )


關于婚姻關系的解除
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一方應當舉證證實
◆ 婚姻關系合法 。婚姻關系合法的證據是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如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實等;
◆ 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準許離婚的情形,即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 。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是根據婚姻法列明的五種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被宣告失蹤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結合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的綜合判定 。
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對子女撫養作出安排
◆ 哺乳期的子女一般跟隨母親共同生活;兩周歲以上的子女,一方主張子女隨其共同生活的,應當舉證證實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其生活(子女已滿十歲)以及具有撫養能力(主要指經濟收入、離婚后的居住條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 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享有探望權,同時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現問題時的處理方法等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或協議不予準許時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依法判決 。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假如原告起訴時并未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告在訴訟中要求分割的,為減輕當事人訟累,人民法院會在離婚案件中一并分割 。但當事人均同意不在離婚訴訟中分割,或者被告未到庭的,則對夫妻共同財產暫不作處理,當事人可在離婚后另行主張 。當事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負有舉證責任,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原則均分 。人民法院亦可根據財產的詳細情況,依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同時,對于離婚時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行為的一方,可判決不分或少分 。
判執階段離婚案件的審理結果有三種:撤訴、調解和判決 。
原告撤訴
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此外,原告未按照規定足額繳納訴訟費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將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 。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不得再次起訴 。
達成調解
離婚案件達成調解,包括調解和好與調解離婚 。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調解文書;后者則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進行確認后制發民事調解書 。當事人在宣判前均可針對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安排及夫妻共同財產自行或哀求法院主持調解 。
作出判決
假如宣判前雙方調解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 。
調解或判決離婚的法律文書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生效后,雙方婚姻關系即解除 。其中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部分,假如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同時,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離婚案件的法律文書不在網絡公開 。
來源|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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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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