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權限授權法源 街道辦事處是什么性質的單位


權力權限授權法源 街道辦事處是什么性質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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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編輯
中文名
街道辦事處
外文名
Sub-district Office
所屬領域
體制
所屬范疇
政治
詞條統計
街道辦事處編輯
我國鄉級行政區街道的管理機構
街道辦事處,是我國鄉級行政區街道的管理機構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派出機關 。街道與鄉和鎮等同屬鄉級行政區 。
由于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有很多縣也相繼設置街道作為行政區劃單位,漸漸朝“市建制”轉變 。如2009年9月,湖南省長沙縣撤銷星沙鎮,設立星沙、湘龍、泉塘3個街道;重慶豐都縣設有名山街道、山東高唐縣設有魚丘湖街道、廣東龍門縣設有龍城街道等;2016年浙江省行政區劃變更后,德清縣設立武康街道、舞陽街道、阜溪街道、下渚湖街道,永嘉縣轄東城、南城、北城、甌北、烏牛、黃田、三江7個街道;2019年貴州冊亨縣行政區劃調整后從原者樓街道析出部分村寨,設置高洛街道 。有些地級市的轄區的行政機構用“區辦事處”來代替區政府職能,如廣東東莞莞城區辦事處等 。此外,很多地區伴隨經濟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最具典型的為北京近郊鄉鎮,這些地區仍舊保留原來的鄉鎮建制,鄉鎮政府加掛“地區辦事處”牌子,鄉鎮以下的區劃單位以社區為主 。
權力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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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源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已廢止)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二條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1]
行政級別

權力權限授權法源 街道辦事處是什么性質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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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2]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可知,街道并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級行政區劃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街道辦事處是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機關,受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并不是一級政權機關 。因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級別相當于鄉級行政區,但不屬于鄉級行政區,對應于農村和牧區的鄉、民族鄉、鎮、蘇木、民族蘇木的人民政府以及縣轄區的區公所 。
行政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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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個街道,管理機構為街道辦事處,作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派出機關 。
街道辦事處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區劃,下轄若干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有極少數的行政村 。
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人民政府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市轄區人民政府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領導,行使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職權 ?;韭毮苁牵?br /> 【權力權限授權法源 街道辦事處是什么性質的單位】(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區關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
(二)指導、搞好轄區內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幫助居民委員會加強思想、組織、制度建設,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
(三)抓好社區文化建設,開展文明街道、文明單位,文明小區建設活動,組織居民開展經常性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
(四)負責街道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轉化,保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改革、殘疾人就業等工作;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 。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常住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及計劃生育工作,完成區下達的各項計劃生育指標任務 。
(七)協助武裝部門做好轄區民兵訓練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
(八)負責在轄區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調解,開展法律咨詢、服務等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搞好轄區內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 。
(九)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管理工作,發動群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綠化、美化、凈化城市環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工作 。
(十)負責本轄區的綜合執法工作,維護轄區的良好秩序 。
(十一)負責研究轄區經濟發展的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三防、搶險救災、安全生產檢查、居民遷移等工作 。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