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就是需役地 什么是地役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就是需役地 什么是地役權】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利用或限制他人的土地、房屋和其他房地產來提高房地產的效率,這通常是基于交通、取水、排水、管道鋪設等需要 。此時,別人的房地產被稱為供役地,自己的房地產是需役地 。例如,張三在海邊有一棟三層別墅 。他特別喜歡每天早上從陽臺上欣賞海景,而當地居民李四蓋的兩層樓就在他家前面 。有一天,他聽說李四要蓋地板,所以他找到了李四,要求他停止蓋地板100萬元 。李四同意并簽訂了書面合同 。此時,張三別墅的土地是需要的地方,李四家的地方是供應的地方 。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中國法律明確規定 。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使用他人的房地產,以提高其房地產的利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房地產為服役地點,其房地產為服役地點 。本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一款還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地役權合同 。
由此可見,地役權是通過合同設立的 。地役權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應當注意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