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黃光裕怎么做的牢

中新網5月18日電 國美集團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涉罪案今日一審宣判 , 法院認定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 , 三罪并罰 ,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 , 罰金6億元 , 沒收財產2億元 。
2008年11月18日 , 黃光裕涉嫌內幕交易罪案發 , 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2009年3月2日被實施逮捕;9個月后 , 黃光裕案因一項新的罪名——單位行賄罪被退回補充偵查 。
【黃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黃光裕怎么做的牢】2010年2月12日 ,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 。4月14日和15日下午 , 法庭針對黃光裕案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庭前證據開示 。在該程序中 , 律師針對檢方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
2010年4月22日 , 在被羈押17個月之后 , 黃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
根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訴書 , 國美公司、鵬房公司、黃光裕的涉罪事實為:2007年9月至11月 , 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 非法買賣港幣8.22億余元;2007年4月至9月 , 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 , 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 , 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 , 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 。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 , 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余元 。此外 , 2006年至2008年間 , 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為給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 , 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