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哪些情況要返還( 二 )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哪些情況需要返還彩禮?上面介紹的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