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倒閉后無力對土地進行開發的,超過合同的期限未開發的,政府是可以依法回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 也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回收 。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
【開發商倒閉政府怎么回收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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