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律法規 發現間諜行為向什么部門報告

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 , 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
【反間諜法律法規 發現間諜行為向什么部門報告】第二十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 ,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 , 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
第二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 , 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 , 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 , 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 不得拒絕 。
第二十三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
第二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
第二十五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卻認 。
第二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 , 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受理檢舉、控告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 , 負責處理 , 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
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 ,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