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的政策是:不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 。調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戶,不能對所有的農戶進行普遍調整,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 。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的政策有哪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 , 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 , 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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