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全款購買50萬元房子 , 婚后男方出售掉這套房子兌換現金50萬元 , 然后妻子拿出了自己多年積蓄40萬元 , 倆人合買了一套90萬元的房子 , 房產證上只有男方一個人名字 。離婚時 , 女方可以主張財產分割嗎?
這個案例很特別 , 也很曲折 , 筆者的親戚中就出現過這樣的一個案例 , 小舅在與小舅媽結婚之前 , 小舅就買有一套100萬元房子 , 面積只有80平米 , 房產證只有自己的名字 , 本來小舅不決定換房子的 , 可是婚后家里增添了2個小孩 , 等到倆小孩都長大之后 , 80平米的房子顯然不夠住了 , 于是換房子提上了日程 。
配圖:離婚證
在小舅媽的多方催促之下 , 小舅終于同意賣掉這套房子 , 買房得到資金150萬元 , 然后拿出了家庭存款50萬元 , 全款購買了一套200萬元的大房子 。不過由于丈夫比較精明 , 在簽合同當天沒有拉上舅媽一起去 , 最后房產證只有舅舅一個人名字 。
就為這個事兒 , 倆人鬧別扭了大半年 , 小舅媽到處訴苦 , 說小舅把財產分割走了 , 今后自己無依無靠 , 200萬元的房子自己一分錢都得不到 , 而且還貼出了多年積蓄50萬元 。
其實 , 這是一個誤區 , 根據新的《婚姻法》 , 不管是婚后使用誰的錢財購買資產 , 只要在沒有進行公證或者通過協議的方式證實財產屬于某一方的情況下 , 這個新增資產就屬于共同財產 , 因為購買資產使用的是家庭共同財產 , 所以置辦的資產也是共同財產 , 寫不寫名字都一樣 。
離婚“財產分割權”變了 , 新規下 , 即便是小舅沒有寫小舅媽的名字 , 那未來離婚的時候 , 這套房子小舅媽依然有50%的分割權利 , 這一點少不了的 。
以上是兩個常見的財產分割熟悉誤區 , 當然了新的《婚姻法》還有很多非常具體的離婚房產分割類型 , 咱們后續一一講述 。
怎么分辨哪些財產可以被分割 , 哪些財產不能被分割呢?樓市指聞總結為一條:結婚證辦理之前 , 已經持有并且有相關憑證的東西 , 或者及婚前協議公證的東西 , 基本都是個人婚前財產 。而那些說不明白、似是而非、無法界定的東西 , 基本都可以帶入婚后共同財產范疇 , 例如結婚前身上5萬元 , 你沒有公證結婚之后就成為共同財產 。
比較有名的婚前協議 , 當屬章澤天和劉強東了 , 在婚前劉強東把自己未來10年的薪酬和以及99.1%的股權都作為了婚前財產 , 婚后每年只拿1元錢和0獎金 , 并且只有0.9%的股權(這些透支一共達到26.5億) 。
也就說 , 假如章澤天離婚了 , 這26.5億元一分錢也分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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