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棄養,妻子不孕找人代孕產子,離婚后代孕方也有權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嗎?

根據法律規定 ,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代孕棄養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 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 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哺乳期的子女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宜 , 被告應當支付非婚生子女的部分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
代孕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代孕合同 , 即為代孕方與求孕方約定在代孕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合同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代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 , 但衛生部于2001年頒布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 , 以醫療為目的 , 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备鶕撘幎?nbsp;, 禁止實行代孕技術 , 只允許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通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 。
從生育權和親權的角度來看 , 目前受法律保護的生育權主體僅限于締結了婚姻關系的夫妻 。合法的生育應以結婚登記并辦理準生證為條件 。代孕方將基于血緣關系的親權通過代孕合同轉移給求孕方 , 違反了親權專屬于父母 , 不得讓與、繼承或拋棄的原則 。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 , 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 , 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 。以上兩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一面 , 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 , 應屬無效 。
由于代孕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 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雙方發生爭議或者出現反悔的情況 , 就不能按協議約定來解決問題 , 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
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因此 , 像本案被告作為孩子的生父負有法定撫養義務 , 孩子的撫養權參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 哺乳期的孩子通常應歸母親 。
那么代孕媽媽有哪些權利?對此 , 黃健雄認為 , 雖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媽媽“出租”子宮以獲取報酬 , 本質上屬于出賣身體器官的使用權 , 但孕母和孩子之間依然具有親子關系 。在法律關系上 , 代孕媽媽與所生的小孩屬于自然血親下的母子關系 , 其享有作為母親對兒女的所有權利 , 也應盡到作為母親應盡到的義務 。
如果是烏克蘭出生的寶寶 , 也會有出生證明 , 烏克蘭大使館認證的旅行證 , 和親自鑒定書回家就可以上戶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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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國內每個國家辦理戶口的程序都是不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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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地區的寶寶上戶口 , 提供以下證件:
1.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原件 , 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
2.《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
4.寶寶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深圳地區 , 提供以下證件:
1.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辦理戶口通知》(原件1份);
2.子女出生醫學證明(附有中文翻譯)
3.提供父母和孩子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復印件1份 , 驗原件);
4.父母結婚證 , 雙方身份證 , 戶口簿
5.計劃生育證明
每個地區的上戶口的所需的證件其實都差不多 , 也會有點差異 , 具體的要到當地的去咨詢清楚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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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很同情這位媽媽 , 她只是想做母親 , 方式方法有問題 , 她也因此付出了代價 , 孩子有病她也沒放棄 , 只希望孩子快點好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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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 , 是指將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媽媽子宮 , 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 。婦女代孕時需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 , 精子與卵子在人體外的結合 , 必須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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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 我國衛生部發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做出規定 ,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我國有關法律還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實施做了嚴格的規定 。這項技術只能在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中實施 , 只能以醫療為目的 , 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 。
然而 , 在現實生活中 , 會有很多想要孩子卻無法正常懷孕分娩的夫妻 , 為了圓上做父母的心愿而不得不走上與法律相悖的道路 。這一現狀 , 甚至還滋生了非法代孕這條完善的產業鏈 。
社長認為 , 想做父母的心愿可以理解 , 但非法代孕是一個非常危險的方式 。除做法可能會收到法律懲罰外 , “代媽”的心情和身體狀況、孕育過程中的營養和環境變化、胎兒的健康監測等等都掌握在別人的手里 , 不可控的因素太多 , 胎兒的健康與安全也很難保證 。建議有需求的夫妻慎重選擇 。如果實在無法親育寶寶 , 可以考慮領養 。
另一方面 , “代孕”事件確實存在 , 也不容忽視 , 現有的法律規定只是限制而無法解決問題 。社長希望相關部門能盡快出臺一些人性的解決方案 , 幫助這些夫妻通過合法渠道獲得做父母的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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