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門進行處理 小金庫定義


哪些部門進行處理 小金庫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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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門進行處理 小金庫定義】問:什么是“小金庫”?
答:“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
問: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由哪些部門進行處理?
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
問:國有企業私設“小金庫”并自行控制、使用,應如何處理?
答:一些國有企業違反紀律,采取不同方式設立“小金庫”,由經辦人和財務人員掌管,這部分資金游離于單位財務賬之外,脫離了監管,負責人或經辦人可以自行支配資金,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全由他們自己說了算 。這些資金,有的被侵吞,有的被挪用,有的被用于往來應酬,有的在業務往來中被墊付,有的只是暫存待用,在時機成熟時可能被侵吞 。對于這些資金,應當區別對待:
(1)將資金用于企業活動,而不是用于個人支出的,不應認定為個人非法占有 。
(2)部分用于個人消費,應認定為貪污 。
(3)將資金集體私分,應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 。
(4)部分用于為單位謀利而給有關單位和個人好處的,是單位行賄 。
(5)如果是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經手人單獨設立的“小金庫”,其他人員都不知道,也沒有將資金用于公務活動,但是其中一部分已經被用于個人支出,未使用部分也由個人持有,可認定為貪污 。如某國有公司技術部經理林某收到客戶返回的信息費8萬元,隱瞞不報,用其中5萬元償還個人債務,另外3萬元存放在自己家中,由于這部分公款沒有用于公務活動,故應認定為個人非法占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