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的設備折舊年限

【稅法規定的設備折舊年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 , 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 , 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