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眾所周知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是離婚的兩種方式,那么公告離婚是什么呢?公告離婚顧名思義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詳細來說,是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 。那么公告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公告離婚法院會怎么判?接下來華律邀請張媛媛律師為您解答 。
問題一:"公告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張媛媛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并不是都能達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適用公告離婚是有條件的 。
【公告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登報離婚的后果是什么】(一)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 。
(二)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 。
(三)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并且要遵守法律關于公告期的規定 。
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重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后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 。對于出國后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
問題二:"公告離婚法院會怎么判?"張媛媛律師解答:
假如原告提交證據證實被告已經下落不明滿2年,且經過法院公告被告仍未出現,此時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當事人起訴離婚時,一方當事人處于下落不明狀態或其他原因人民法院無法送達,法院采取公告的形式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公告期滿當事人若仍未到庭應訴,法院將缺席審理案件,最終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 。
此類“公告離婚”應該稱之為“適用公告程序離婚”,其條件與其他案件沒有什么區別,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之一 。在這樣的情況下,假如通過法院的庭審調查及走訪,確定原、被告確實感情已經破裂、或者原告有證據證實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那么法院可以判決原、被告離婚 。假如公告是因為通過其他途徑無法找到被告、原被告分居時間短暫、原告亦無證據證實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那么法院可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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