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一個孩子都會希望自己有著爸爸媽媽陪同長大,而一個失敗的婚姻,受傷的往往也不僅是夫妻雙方 。
下面這份離婚案例中,法院判詞寫了這么一句,“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是一個極大的傷害 。”
夫妻不能準確解決矛盾,對未成年子女是極大的傷害原告:男,1986年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 。
被告:女,1988年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 。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 。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哀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婚生女由原告(男方)撫養,婚生子由被告(女方)撫養;
3.由被告(女方)承擔訴訟費 。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 。××××年××月××日生育一女;××××年××月××日生育一子 。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較差,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 。
婚后,被告(女方)不履行家庭義務,生活作風不檢點,長期攜子女離家外出,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為此,哀求法院支持原告(男方)的訴訟主張 。
被告(女方)辯稱:
被告(女方)不同意離婚 。假如原告(男方)堅持要求離婚,被告要求子女均隨原告(男方)生活,被告不承擔撫養費;另外,要求原告為被告醫治好疾病 。
法院審理及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的事實如下:
2009年春,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 。××××年××月××日,雙方自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
××××年××月××日生育一女;××××年××月××日生育一子 。
因婆媳關系不和睦,2017年,被告(女方)將子女帶回娘家居住生活,經原告(男方)規勸其回家生活未果 。
原告(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女方)離婚 。為此,引起訴訟 。
法院認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法定離婚條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原告無證據證實雙方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舉證責任 。
加之雙方未成年子女年幼,且兒子患病,需要父母雙方的呵護、關愛,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是一個極大的傷害 。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雙方不可能不產生矛盾和摩擦,當婚姻出現裂痕,陷入危機的時刻,需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求大同存小異,適當多站在對方角度考慮問題,盡量克服影響夫妻情分的因素 。
因此,只要雙方今后能夠互諒互讓,加強溝通交流,相互信任,準確處理家庭矛盾,是能夠和好夫妻關系的 。
為促使雙方和好生活,從有利于家庭穩定出發,特殊是給未成年子女提供一個完整健康的生活、學習環境 。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哀求,法院不予支持 。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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