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攜帶起訴書、身份證、戶口本、家庭財產清單、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丈夫不同意離婚應該怎么辦 要離婚老公不同意怎么辦?】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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