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年終獎前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再請求獲得年終獎了 。因為就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其實對于年終獎并無強制性的統一規定 。
而現實中,除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薪酬確認單等文件中單獨約定的工資性獎金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績效表現等綜合因素,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 。
【發年終獎前辭職年終獎還有嗎】但在雙方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有明確約定時,應按照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應屬于無效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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