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于房產沒有作出單獨規定,相關司法解釋有下列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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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ㄋ模┘壇謝蛟胨玫牟撇?,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淥Φ憊楣餐械牟撇?。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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