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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收養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實施的,在該日期前形成的事實收養,國家一般默認收養關系成立 。
從1992年4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期間形成事實收養是否成立收養關系需結合修訂前的《收養法》進行判斷 。修訂前的《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 , 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 , 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
【如何判斷養父母子女關系是否成立】199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后的《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由此 , 從該法實施后形成的事實收養必須進行登記,不登記的事實收養不受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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