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法中,失期有許多種 。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那時候所的記錄戰國末期及始皇帝早期的“徭律”為:“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 。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 。其得(也),及詣 。水雨,除興 ?!?br />
【睡虎地秦墓竹簡:徭役,如耽擱不加征發,應罰二甲 秦朝時期真的失期當斬嗎】譯文翻譯:為朝中征發徭役,如耽誤不用征發,應罰二甲 。晚到三天到五天,訓斥;六天到十天,罰一盾;超出十天,罰一甲 。所征發總數已足,應盡速送抵服現役場所 。降水不可以開工,可免去此次征發 。
里面是徭役,失期是需要進行經濟處罰的 。
而陳勝、吳廣乃是去戍邊,失期按律乃是“笞五十”,但是這個處罰也是蠻重,打五十大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