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我是律師葉珊 。
午休時分,打開頭條,看到一則熱搜新聞——《44歲陳數婚姻或亮紅燈》 。
陳數,《我愛男閨蜜》里的“葉珊” 。有顏值有氣質,卻疑陷婚姻危機,讓同名的我不禁感觸萬千 。
陳數
不過娛樂圈的消息,真真假假,在沒有實錘前,我這種吃瓜群眾看看就好,認不得真 。
借這個新聞,我想和你一起聊聊,面對出軌,我們該怎么辦 。
常常有女性朋友問我,我家那口子出軌了,假如搜集到他出軌的證據,到時候起訴離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他凈身出戶?
看到她們時而梨花帶雨、時而悲痛欲絕、時而咬牙切齒的模樣,我真希望可以痛快地告訴她們:“是的,出軌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讓他凈身出戶,連條底褲都撈不著 。”
可惜,我不能 。
因為 “出軌”≠“凈身出戶” 。
不論是之前的《婚姻法》,還是現行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都從未規定過,離婚訴訟中可以直接判決“出軌”一方“凈身出戶” 。
那么,他犯了錯,傷害了我,毀了家庭,法律上就不對他進行懲罰嗎?
別急,聽我一一道來吧 。
1. 他犯的“錯”,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什么行為屬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上的“過錯”?讓我們先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
《民法典》第1091條對于哪種程度的婚外不忠行為屬于“過錯”有相對清楚的規定——要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的程度 。
《民法典》第1087條中,對于什么行為是“過錯”行為是籠統說的,并沒有做程度上的細化 。
你是不是想說,我也不是律師,你給我看法條我也看不懂,你直接告訴我他到底要受到什么懲罰就行了 。
別急,下面就告訴你 。
心急吃不了熱豆腐
根據上述法條,我把婚內不忠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需要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的程度,另外一類是程度相對稍微的一般不忠行為(“稍微”是相對而言的,不是指給你造成的傷害小 。不抬杠,假如杠……就是你對) 。
你是不是又想說了,別扯這么多,劃分來劃分去有啥用,我又不搞研究,浪費我時間不是?
哎呀,我親愛的山竹粉們,別這樣,給點面子好不當然有用啦,喝點茶降降火,好好聽我說 。
用處在于,這兩類的法律后果不同 。
2.這種錯,法律是如何“懲罰”的?
2.1
先說一般不忠行為 。
原《婚姻法》時代,由于婚姻法中并沒有規定一方有出軌行為時財產上要受損失,所以很多時候(并非所有時候),即使對方和小三小四小五把孩子都造出來了,另一半在財產分割上也不一定因此獲得過多偏向(當然,法官情感上的傾向是另外一碼事,這次先不討論) 。
而這次立法時,《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第39條規定的基礎上新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同時在第1087條中又沒有規定哪種行為屬于“過錯”,那么我個人認為,一方的婚外不忠行為應當屬于“過錯” 。而且從程度上說,不需要被限定為需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的程度,一般的不忠行為都可以視為過錯,無辜的另一方在財產分割中應當得到照顧 。
這種“照顧”是讓另外一方“凈身出戶”嗎?個人認為不是,“照顧”二字說明不是要懲罰過錯方,而是適當給遵紀守法、忠貞不渝、飽受委屈的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給過錯方少分財產 。
也就是說,你就是再恨過錯方、再想把過錯方掃地出門,底褲禮服鞋子行李箱啥的,該給人家還得給人家;房子車子票子娃子(不對,娃子不是“財產”,另當別論),人家雖然分的少一些,多長還是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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