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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 , 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或者行政行為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應予以撤銷 , 責令有關部門改正 , 對直接負責人主管人員和負責人依法予以處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行政處罰撤銷如何處理】(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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