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


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范圍不同:海洋法系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 。屬于大陸法系的除法國、德國兩國外 , 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后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
擴展資料
【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本質形式不同: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于羅馬法、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 , 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年 , 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 , 制定了《德國民法典》 , 該法典以后為一些國家所仿效 , 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海洋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 , 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