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如何舉證 感情破裂離婚如何舉證( 二 )


關于哺乳期后的子女歸誰撫養,依據我國婚姻法,是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當事人的詳細情況確定的 。因此,發生爭執時,要求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其主張的子女歸自己撫養更有利于子女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
此外,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中一方確有特別理由的,如已作絕育手術、再婚有困難等,我國司法實踐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會盡量滿意有特別理由一方的哀求 。但對是否有特別理由存在爭議的,主張有特別理由的一方必須舉證證實 。離婚后,假如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一方有權向另一方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哀求,但必須對存在上述情況負舉證責任 。
三、因財產分割發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多數情況下,婚前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與婚后的共同財產是混在一起的,因而在分割財產前,首先需要劃清這兩種財產的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當事人假如主張某項財產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他對這一事實就負有舉證責任 。我國婚姻法除了規定法定財產制外,還答應當事人采取約定財產制 。假如當事人主張關于財產歸屬問題在結婚時或結婚后另有約定,他就必須證實另有約定的事實 。根據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事實,主張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
關于離婚時的債務清償問題,婚姻法第32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在雙方當事人就共同債務還是單獨債務發生爭執時,畢竟應由哪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無論婚姻法本身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未作出說明 。筆者認為應當由主張單獨債務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這一方面是因為對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畢竟系共同債務還是單獨債務,唯有債務人最清晰,最易于舉證;另一方面是因為在共同債務與單獨債務無法確定時,應本著處理共有財產還是婚前個人所有財產無法確定時同樣的精神實行推定,即應推定為共同債務,這樣才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