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如何舉證 感情破裂離婚如何舉證

打離婚官司如何舉證 感情破裂離婚如何舉證

離婚訴訟中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如何舉證成了案件中十分要害的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民事訴訟法中的審理原則、舉證規則,就因感情破裂與否、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發生爭議時的舉證責任進行分析,詳細內容推送如下:
離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方面,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往往感到證據不好收集,力不從心或不知從何下手 。但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訴訟哀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及運用,就成為當事人甚至是律師尤為注意的問題 。下面淺析幾種常見的離婚舉證責任 。
一、因感情破裂與否發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從總體上說,原告應當對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這樣確定的實際意義在于:當原告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果斷不同意離婚,證實感情破裂與證實感情未破裂的證據又都不充分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
感情破裂是法律對離婚理由的高度抽象 。在現實生活中,感情破裂總是由某種或某些詳細的原因引起的 。如婚姻基礎差,雙方出于某種目的草率結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對方道德敗壞,與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方有嚴峻的生理缺陷,不能過夫妻生活等 。感情破裂過于抽象,無法直接證實,因此原告實際上是通過證實各種導致感情破裂的詳細事實來證實這一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詳細意見》中列舉了可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13種詳細情況 。這些情形基本包括了審判實踐中原告作為離婚理由的各種事實 。另一方面,該《意見》實際上也是告訴原告,欲獲得勝訴應當主張和證實哪些事實,從而使對感情破裂的證實轉化為對原告主張的《意見》中的詳細事實的證實 。
假如被告只是單純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則被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 。但在實際訴訟中,被告很少只作單純的否認,通常要提出一些新的事實來反駁原告的主張 。如針對原告提出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滿3年的主張;提出自己與原告實際上是時分時合;針對原告提出的受被告虐待的主張,提出自己并非虐待,而是一時脾氣急躁,動手打了原告 。被告主張上述事實,實際上是用間接事實來反駁原告提出的作為離婚法定依據的事實 。故盡管被告應舉證證實所主張的事實,但作為離婚法定依據的事實的舉證責任仍舊由原告負擔 。
但是,絕不能認為被告在離婚訴訟中完全不負擔舉證責任 。以下兩種情況的舉證責任顯然應當由被告負擔:(1)因事實的性質,原告無法證實或難以證實,而被告卻易于證實 。如原告以被告婚前隱瞞了患有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為由起訴離婚,被告則主張婚前已如實告知并主張經治療后已大為好轉,對此,應當由被告對所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2)被告妨害原告舉證,致使原告無法證實所主張的事實 。如原告主張被告患有精神病或因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發生性行為,被告予以否認,但又拒絕接受醫生檢查 。此時,舉證責任亦應當轉由被告負擔 。
【打離婚官司如何舉證 感情破裂離婚如何舉證】二、因子女撫養發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在離婚訴訟中,通常還會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9條第3款的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這意味著,假如母親在訴訟中提出要求撫養哺乳期內的子女,就不必負任何舉證責任 。只有當母親主張子女應由父親撫養或者父親主張子女應當由自己撫養時,當事人才有必要對不宜由母親撫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