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可以追討幾年 撫養費幾年不給就作廢

撫養費可以追討幾年 撫養費幾年不給就作廢

對于夫妻離婚之后孩子的撫養一直是主要的話題,在撫養孩子上撫養費就是矛盾的焦點 。很多時候雙方都會為了孩子的撫養費而發生糾紛,那么,作為撫養一方討要撫養費訴訟時效是否有限制?
網友咨詢:索要撫養費的哀求是否有訴訟時效的限制?
江蘇東銀律師事務所龐娟律師解答:
索要撫養費沒有時效限制,只要有證據證實對方拒絕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
《民法總則》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哀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哀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哀求返還財產;(三)哀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哀求權 。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長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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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時起,至子女成年時止 。此期間,被父母撫養的權利是一種持續性權利,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因撫養義務的持續性,受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哀求權亦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
因撫養費哀求權是基于當事人的特別身份,故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必須以特定身份的存續關系為條件 。因特別身份可能存在一定年限,所以該哀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并非是永久的,也即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扶養費哀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如存續期間不再,就要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
【撫養費可以追討幾年 撫養費幾年不給就作廢】比如孩子在18周歲內撫養費拖欠已超過兩年訴訟期間,但法律對被扶養人哀求給付撫養費的哀求權仍應保護 。如孩子滿18周歲后在要求18周歲前的撫養費,該訴訟時效期間就應從不具備被撫養條件之日起計算了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
子女大病及絕癥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別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稱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哀求減少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