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憲法中關于陪審團的條文規定 美國陪審團制度只對嚴重的刑事案件適用嗎


《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確立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制度 。一般說來 , 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個月以上 , 被告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要求陪審團審判的當然權利 , 但可以提出申請 , 經法官批準后設立 。
美國的聯邦憲法中關于陪審團的條文規定:
1.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規定 , 所有刑事案件的審判 , 除彈劾案外 , 都必須有陪審團出庭 。
2.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 , 刑事訴訟中 , 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理的權利 。
【美國聯邦憲法中關于陪審團的條文規定 美國陪審團制度只對嚴重的刑事案件適用嗎】3.憲法第七條修正案規定 , 在普通民事訴訟中 , 如果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 , 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