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即不屬于工傷 。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交通違章受傷算工傷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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