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基本規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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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重犯罪原則:是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認為是犯罪,并可以起訴的行為,反之,則不能引渡 。(2)罪名特定原則:又稱同一原則,指請求國在將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國后,必須以請求引渡時所持罪名審判或懲處,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它罪行進行審判或懲處 。
(3)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
(4)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 。
引渡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引渡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 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 。
2. 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 。
【引渡條約什么意思,香港引渡條約】 3. 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
什么是引渡制度那個被引渡的人不在某個規定的地方 。要由一些人把他押送回到某個規定的地方 。多指押送犯人或者特別重要的人 。為了嚴肅規范押送制度,所以就制定引渡制度來明確規范這種行為 。
什么叫做引渡條約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 。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于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 。按國際法,國家并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 。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 。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 。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 。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于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后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 。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 。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 。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 。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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