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宗旨是1.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是以保障人體健康和正常生活條件為主要目標 , 規定出大氣環境中某些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濃度 。
它是進行大氣污染評價 , 制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 , 是進行大氣環境管理的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修改單》(環發〔2000〕1號)和《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GB 9137—88)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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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環境空氣質量 , 是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生態環境 , 保障人體健康制定的標準 。
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標準分級、污染物項目、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 。
大氣環境監測標準1、一級標準:為保護自然生態和人群健康 , 在長期接觸情況下 , 不發生任何危害性影響的空氣質量要求 。
2、二級標準:為保護人群健康和城市、鄉村的動、植物 , 在長期和短期的接觸情況下 , 不發生傷害的空氣質量要求 。
3、三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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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排放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情況應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 , 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 , 堅持源頭治理 , 規劃先行 ,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 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 , 調整能源結構 。
防治大氣污染 , 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 。
